对于私家车主来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是必须关注的“大事儿”,监管部门对此也是慎之又慎。去年12月,保监会对《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第一次征求意见,其中部分内容在业内引起了争议。经过对原文件的修改,近日,保监会对《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新的征求意见稿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终极目标,并对于改革“分步走”进一步细化。 本市保险业人士介绍说,新发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原文件相比具有四点重要的变化。首先,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作为此次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新的改革目标增加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保险公司产品开发和定价能力不断提高,商业车险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市场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表述;删除了原改革目标中“强化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在建立行业标准及加强自律规范等方面的作用”的表述。
其次,改革的进度安排更加稳健与合理,原先的“第一阶段”又细分为两个阶段。原文件规定:在第一阶段,全行业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即保险公司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也就是说,在原文件中,协会条款和新的条款费率将同时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安排并不可行,阻力主要来源于短期内条款费率的形成依据还不足,行业参考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工作并没有完成。 在新文件中,原有这一阶段分为了两阶段:第一阶段,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积累经营数据,形成测算协会条款行业参考纯损失率的数据基础。在这一阶段各公司开始使用新条款,但还是使用现有费率。第二阶段,探索测算协会条款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在这一阶段,保险公司在仍使用协会条款的基础上,已经可以依据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新的费率了。由于国内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消费理念均没有完全成熟,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分步走可以减少改革对市场造成的震动,使不具备自主定价资格的中小公司有缓冲时间,也便于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反应调节改革进程。 再次,新文件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以自有数据开发条款费率前”的阶段,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原文件规定“自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之日起2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在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上下10%范围内”。原文件以“2年”为限,新文件则将这一期限变为“根据公司自有数据开发条款费率”这一条件,显得更有说服力。
此外,新文件对费率浮动因子的使用监管更加贴近市场实际。原文件曾规定:浮动后的每单签单保费均不得低于商业车险产品“预期成本”,“预期成本”包括预期赔付支出与佣金及手续费之和。实际上,对每单保费进行要求可能很难落实,一是很难对每单保费进行监管,二是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经营策略,不一定能保证每个险种每单产品保费都能覆盖成本或达到盈利。因此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已删除了此项要求。 由于近日有监管部门人士表示,不排除第三次征求意见的可能,业内人士表示,原先推测改革有望从今年5月份启动,现在看来则有可能延迟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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