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赔偿时,应掌握以下三个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它是保险补偿最基本的限制条件。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后,不论其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多少,其所能获得的保险赔偿以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它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也是其发生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因此,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发生变更减少时,则应以被保险人实际存在的保险利益为限。如果发生风险时,一般对保险人已经丧失的保险利益,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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