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害者负伤后,由于无法忍受伤痛而自杀,该交通事故和被害者自杀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引起了一场诉讼。因为,这涉及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在交通事故日益增加的今天,如何公正地解决这个问题,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所遗留下来的后遗症对引发自杀这个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从案情分析中可知交通过失导致了受害者的负伤,并在积极治疗以后,仍然留下了十分严重的后遗症。受害者为病痛所折磨,并且遭受了精神上的打击,使得受害者在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之后,走上不归之路。从导致受害者自杀这一结果来看,其原因是双重的,就是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产生这双重痛苦的直接原因为本案中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为此,根据案情所列举的事实,可以推断出该自杀与交通事故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另外,根据日本的《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法》的规定,凡是机动车辆必须加入“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它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受害者已经加入了上述保险。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察,肇事者在该交通事故中应当负全部责任。日本地方法院在对交通事故与受害者的自杀之间做出了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根据“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的损害补偿原则的规定,本应由肇事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应当由保险公司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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