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集合与分散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这两个前提条件对于保险本身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那么,究竟是哪两个前提条件呢? 1.必须是大数量人员的集合体。保险的特征之一就是互助性。保险实现互助的方法在于集合多数人的保费,补偿少数人的损失。大数量人员的集合,一方面是风险分散能够很好运行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数理原理,集合的风险标的越多,风险就越分散,损失发生的概率也就越有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依此制定的保险费率也才更为准确合理,收取的保险费的数量也就越接近于实际损失额和赔付额。倘若仅仅是少数人或个别人的风险,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而且损失发生的概率难以测定,大数法则更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2.相同性质、类型风险的集合体。所谓相同性质、类型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如果风险为不同性质、类型风险,那么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因此,风险也就无法进行同一集合与分散。此外,由于不同性质、类型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倘若进行集合与分散,会导致保险经营财务的不稳定,从而抑制保险人提供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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