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日早晨,被告陆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慎撞到三行人,分别致朱某、黄某、陈某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其中一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队认定,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2012年2月2日早晨,被告陆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慎撞到三行人,分别致朱某、黄某、陈某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其中一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队认定,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人诉至金安区法院,要求被告陆某赔偿13万元。
金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陆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但是应在其应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长期在江苏省城镇生活、工作,各项损失应按照江苏省城镇标准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陆某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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