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由于大多数汽车保险投保人并不具有保险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知之其少,显然,他们对汽车保险条款中所涉及到的保险和法律术语的含义理解不够准确,甚至一点都不清楚。同时,汽车保险合同与大多数合同不同,属于附和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并经过慎重考虑和反复研究事先制定的,但合同条款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认可后才能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投保人在签订汽车保险合同时,有权知晓汽车保险合同条款的准确含义。
另一方面,《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这就是说,保险公司也有义务向投保人如实告知和详细解释汽车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部分。从保险条款的结构上看,通常先规定保险责任条款,后规定责任免除条款。即责任免除条款可以部分地否定或剔除保险责任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某一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只从保险责任条款来看应该属于保险责任,而从责任免除条款来看则不属于保险责任,那么,该项损失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这一点常常是投保人不了解和容易忽视的地方。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向投保人作出详细、准确的说明,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就汽车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询问,保险公司应该据实回答,不得含糊其辞或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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