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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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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12年2月25日,被告陈某驾驶摩托车从梅州市丰顺县汤西镇大罗村往石湖村行驶,至石湖村新屋路段时,因未靠右侧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黄某驾驶的2013年1月4日,原告黄某向丰

2012年2月25日,被告陈某驾驶摩托车从梅州市丰顺县汤西镇大罗村往石湖村行驶,至石湖村新屋路段时,因未靠右侧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黄某驾驶的2013年1月4日,原告黄某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7189.15元。经法院查明,被告陈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 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黄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能否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交强险属于一种强制性保险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国务院2012年修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可见,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
此外,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这意味着,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即违背了此项义务,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未投保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仍然应当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是因为交强险是一种国家强制性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赔偿是首当其冲的,如果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不用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则会造成交强险流于形式,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就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而言,其本身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仍然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同之处在于这部分责任是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承担,而不是保险公司承担。然而,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如何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部分,应当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来进行划分责任。
联系本案,被告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而且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被告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告陈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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