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事故车辆的修复工作中,出现较多争议的是维修质量和配件价格问题。由于目前汽车配件市场管理混乱,各种质量的配件同时存在,很多修理厂受利益的驱动,经常在配件的更换上以次充好,造成事故车辆修复后技术指标难以达标的现象,而保险公司因理赔人员人数较少,不可能逐个追究修理厂的责任。要解决这类问题,需要被保险人的积极配合,主要可采取以下途径:
(1)保险公司通过与修理厂签订协作协议,将事故车辆的维修质量和价格等相关要素写入协议,对修理厂起到监督制约作用。
(2)由被保险人与修理厂签订维修合同,明确责任义务,并对修理厂的修理工艺和配件的纯正性把关,保证车辆的修理质量。
(3)推行保险公司定损,被保险人自主选择修理厂的方式,修理质量和配件的检验由被保险人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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