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数量激增,机动车保险已是我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品种,然而这项保险业务遭到众多车主的不满,引发了为数不少的车辆保险理赔讼案。
昨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学东在专题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自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以来,该院共受理车辆保险案件151件,其中77件涉及私家车。针对保险业存在的不足之处,该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以案为例,回应了车险市场焦点问题。
“无责不赔”有失公平。车损险合同通常约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解释为:如果驾驶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则其车辆损失,只能向有责一方主张,不能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该“无责不赔”条款受到投保人的质疑。
案例:车主华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内他的投保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华某的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华某无责,他人车辆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华某未能从肇事方那儿得到赔偿,就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理赔。于是,华某把该保险公司告进法院,并获得胜诉。市一中院认为:如果在投保车主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那么当车主找不到肇事方,或者肇事方无力赔偿时,车主的损失就只能自行承担,这样就使得车主投保目的无法实现,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华某作为交通事故的无责受害方,可以选择向全责肇事方索赔,也可以要求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再向这起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追偿。“免责条款”遭到否决。为降低自身风险,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合同中设置了不少“免责条款”,其中有: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属于保险免责范围。该“免责条款”也遭到了投保人的质疑。
案例:车主陆某在驾驶途中突遇暴雨,当该车驶过积水严重的道路时,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当陆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依据上述免责条款,拒绝了陆某的赔偿要求。于是陆某把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并赢得了官司。市一中院认为:免责条款中涉水行驶的含意多样,如在天气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驾驶人员操作失误或故意将车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情形,都可被称为涉水行驶,由于驾驶人员的过错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可以援引免责条款拒绝理赔。如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等恶劣天气,不得已在路面积水的情况下行驶,则暴雨是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自燃免责”失去效力 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的内容,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然而有的保险公司为招揽客户,用种种手法把免责条款隐蔽起来,以致引发一连串纠纷。
案例:车主李某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保险期内,他驾车途中发生事故,车辆右前轮胎突然抱死,由于轮胎在滑行中产生高温而酿成火灾,他为此支付修路费和修车费共计16万元。在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对他说: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害,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于是,又引发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市一中院认为:保单上对车辆“自燃免责”条款没有特别标注,与其他条款在外观上难以区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自燃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怠于定损”自担后果 车辆出险后,首先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由保险公司确定具体损失,然后才能处理修车等事宜。但一些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怠于定损,迟迟不给出书面定损结论,以致引发了一系列诉讼。 案例:顾某的车辆在事故中损坏,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一直未予以定损,在将近3个月的等待定损期间,他便租车代步,花去租车费1万元。当保险公司的定损结论作出后,他不仅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修车费,还要求赔偿给他1万元租车费,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市一中院认为: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期限作出规定,明确在一个月内要作出定损结论,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定损义务的,除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投保人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而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导致顾某无法使用投保车辆,其租车代用并无不当,租车费也属合理,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法院还认为,遇到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投保人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定损,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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