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以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投保人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第三方担保人追偿。
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汽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被保险人指为投保人提供贷款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保险责任
投保人逾期未能按照《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
3。责任免除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②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
③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车辆价格变动致投保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2)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3)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义务而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
(1)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的一个月。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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