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的修理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或双方认可的保险公估人进行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举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代位追偿权利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合同的终止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2)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3)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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