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赌累周期及其法律规定
赔案周期,即保险事故案件处理的周期,原则上是指从保险事故发生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期间。
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又可以分为事故的外部处理期间和保险公司内部处理期间。
外部处理期间,是指一个作为保险事故的交通事故的处理周期,或者说是有关部门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间。
内部处理期间,是指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之后,进行理算和处理的周期,这个周期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结付保险金额的协议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理赔时限计算的起点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时刻。在时限的起点认定问题上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被保险人方面,有的被保险人片面理解时限的规定,甚至认为时限的起点是出险的时刻;二是保险公司方面,有的保险公司的理赔经办人员用达成协议 从汽车保险业务的客观实际上看,时限的起点应当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接受了被保险人提供的全套索赔单证,同时向被保险人签发接收申清的凭证之后,并以此作为计算时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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