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结案前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或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以及家属参加事故处理期间由于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基本计算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工资表计算,但收入高出全省平均生活费的3倍的,按3倍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需要提供最近三年收入的有效证明);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参加事故调处的当事人亲属的误工费,根据交通警察的调解或法院判决书确定,但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每人最高按5天计算,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4)结案以后保险公司不再赔偿误工费,特殊情况应出具有效证明,且明确天数,否则不予计算赔款,由被保险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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