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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发布十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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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今天,南通中院发布2010年至2013年十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从2010年起,南通全市法院新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共43194件,在各类民事案件中稳居榜首。其中

今天,南通中院发布2010年至2013年十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从2010年起,南通全市法院新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共43194件,在各类民事案件中稳居榜首。其中有十类案件比较典型,主要集中在单方鉴定的效力、农村城镇标准的选择、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侵权责任的划定、“本车人员”与第三人的区分以及道交损害赔偿损失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同时主张等方面。这些问题广大市民在生活中都有可能遇到,因此,本网今天将十大案例予以刊发。
1、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有效吗?
2012年6月,宋某驾车与施某发生碰撞,致施某受伤,交警认定宋某承担全部责任。六个月后,施某单方委托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启东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施某8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单方鉴定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鉴定,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对于受害人单方委托形成的伤残鉴定意见,只要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满足伤后六个月的时间条件,鉴定手段并无明显瑕疵,鉴定依据充分,法院一般予以采信,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一般不予支持。
2、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时,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2011年1月,郁某驾车与李某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擦,致郁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作出事故责任不能确定的道交事故证明。启东法院结合车辆勘察结果、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证言等,认定郁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郁某8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其应当在无责限额内赔偿,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
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在审理时可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结论、车辆检测状况等因素,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保险公司要求只在无责限额内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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