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新的便民利民现行政策,适用选购当地具备使用权住宅,在建行泉州市支行存缴住房公积金并在建行申请办理了本人住房贷款 (包含住房公积金借款、住宅组合贷或盈利性住房贷款)的购房者以及直系亲属,且未办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逐月获取还款的,均可申请办理授权委托按年获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人住房贷款。
委托合同签署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在贷款年限内,每一年一次立即从其住房公积金帐户获取住房公积金,转到贷款人的借款帐户内抵冲住房贷款本钱账户余额,用以提早所有或一部分还贷,进而降低月最低还款额。
有关实施方案能够登陆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官网查询实际实施方案。
需申请办理的借款员工能持有关原材料立即到建行借款营业网点申请办理签订办理手续。
该现行政策除在建行首先实施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信用卡泉州市支行、厦门银行将也可筹办这一业务流程,待金融机构进行系统软件更新改造后开设,具体时间再行告之。
申请办理时需提供的原材料
(一)基础原材料:
1、《泉州市授权委托按年获取住房公积金还款申请表格》(由企业盖公司章或财务专用章);
2、申报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金融机构盖公章确定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二)依据不一样情况,还应各自提供下列原材料:
1、申报人为贷款人直系亲属的,应提供夫妻感情证实(结婚证书或户口本或社区居委会出示的夫妻感情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费没有同一金融机构的,申报人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费金融机构出示盖公章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查询单原件;
3、授权委托别人代办公司的,应提供经公正的委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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