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莱阳的梁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子买来一份强制险和商业险,索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合同规定为由不全额赔偿。莱阳人民法院的审判长经案件审理觉得,尽管合同书有要求,可是保险公司沒有把有益于自身的合同书条款向被保险人表明,因而这种有利于保险公司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2006年10月9日,梁先生与保险公司签署了机动车辆交强险合同书及商业服务保险合同各一份。2007年2月,梁先生的驾驶员李某安全驾驶所购买保险的车子将盖某碰伤,因此,梁先生付款给盖某医疗费、残废补助费等各类花费21万余元。过后,梁先生寻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合同规定为由不予全额赔偿。保险公司称,依照合同规定,盖某医疗费超过国家医保费用报销范畴之外的金额一部分不同意赔付。2008年11月,梁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莱阳人民法院。审判长历经调研后觉得,合同书里医疗费超过国家医保费用报销范畴之外的金额一部分不赔付的条款是有益于保险公司的条款,归属于法律法规的免除责任条款,依照法律法规,保险合同里边的免除责任条款,保险公司务必多方面表述和表明,要是没有解释说明,则该条款失效。尽管合同书有要求,但保险公司因不可以质证证实跟被保险人干了尤其表明,因而该条款失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前不久,审判长依规裁定保险公司赔付梁先生医疗费等各类财产损失总共161766.6元。来源于:《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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