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张先生的汽车被烟花点燃,汽车也点燃了李先生的汽车。李先生随后起诉张先生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据报道,凤台法院一审发现,张先生对事故没有任何责任,决定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1400元以上的修理费。
李先生抱怨说,他的汽车2月3日停放在他的住所,时间是52点零零零时,他的车被张先生的汽车点燃了。之后,他花了1437.1元修理汽车,修理期间的交通费用是207元。为维护合法权益,他起诉要求张先生及张先生的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他上述汽车修理费、交通费及汽车贬值费3000元。
在法庭开庭时,张先生说他不同意赔偿。他说,他的车是在农历新年前夕三十,火灾的原因是烟花爆竹,不是自燃,他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表示,他们可以支付车辆修理费,但他们不同意支付运输和折旧。
法院裁定,起火原因不能归咎于张先生。李先生要求张先生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李先生的汽车修理费。法院没有反对。李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赔偿运输费用和车辆贬值。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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