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两名司机春节期间公车私用,前往宁陕县城会同学,返回时醉酒驾车翻下路崖,导致一死两伤车辆报废的交通事故。
昨日,记者从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邱明田处证实,该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的配车陕G39966确在春节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记者在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3月11日“关于给予王某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文件上看到:2011年2月8日12时50分左右,王某用陕G39966号车辆去接该车司机单某,在十天高速公路接到了单某,他们没有给单位任何领导打招呼又私自将车开往宁陕县城办私事,约19时至20时左右他们一行3人从宁陕县城返回,行至石泉境内不幸发生车祸,导致一死二伤,司机单某当场死亡,王某本人受重伤,贾某身受轻伤,据石泉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为醉酒驾驶。经汉滨国土分局调查研究认为,王某在用车的过程中有私自用车情节,负有一定的责任,主要是把单某接到后一起私自把车开往宁陕办私事,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而未劝阻单某饮酒,也未制止单某酒后驾车,在事态发展环节上未尽到有关责任。该事故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依据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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