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遇事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处理方式。黔西县的张圆交通肇事先选择逃逸,后又选择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从而得以从宽处理。日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张圆驾驶贵A8587C号小型客车从贵阳市往毕节市方向行驶,途经黔西县占毕线75KM+600M处时,碰撞行人王某,致王某受伤,被告人张圆驾车逃离现场。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6日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圆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圆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3.1万元,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驾车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圆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在审理中,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张圆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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