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完善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除了应注重与巴塞尔协议、国际会计准则等通行准则逐步接轨之外,还应结合我国金融发展趋势和国情实际,针对重点领域制定专门性的信息披露规范,更多关注整个银行业的信息披露质量。
中国证监会最近公布了再次修订后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次修订是在2008年9月),特别增加了对信托、财富管理等创新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以便进一步提升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质量。
大家知道,所谓信息披露,是指上市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将其自身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资料向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情况,保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就目前的情形而言,为了全面完善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除了应注重与巴塞尔协议、国际会计准则等通行准则逐步接轨靠拢之外,还应结合我国金融发展趋势和国情实际,针对重点领域制定专门性的信息披露规范。换句话说,一方面,我们需要更多关注整个银行业,而不只是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质量。
迄今,我国上市银行仅仅只有16家,尽管这些银行都是我国银行业的翘楚,然而与整个银行业几千家机构数目相比,毕竟只是沧海一粟。另一方面,最近几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规模迅猛增长,2013年末理财产品余额超过10万亿元已成定局。但是,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还远远不够充分,以致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不错,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现在已经出台了一些制度规范,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尽管如此,专门性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依然缺位,而且这些现有制度规范由于出台时间久远,在不少地方也已无法适应迅猛发展的理财产品的实际要求。
归纳起来,当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首先是故意回避要害。或许我们遇到这样的合同,即理财产品 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某领域 ,使消费者即使能从其他渠道侥幸获悉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也无法精确推测资金组合等数据。另外,银行理财产品并未对最糟投资结果以及发生概率给出详细说明,以最高收益率 忽悠 客户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仍然处于 盲人摸象 状态。
其次是内容以偏概全。我们更多看到的是理财产品的销售合同,却很少看到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后续运行情况和到期收益的披露。根据有关报道,尽管在2013年披露到期收益率的产品中,已有99.6%实现了最高收益率,但仍有大约40%的理财产品未披露到期收益,这就很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理财产品没有风险的错觉,从而不顾风险、盲目投资,并最终引发消费纠纷。另外是披露时间滞后。很多银行针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但不及时,而且信息发布频率较低。例如,针对投资类产品的净值往往15天甚至1个月才发布一次,致使消费者丧失大量投资机会。
信任,是构成长期稳定交易的基础。信息披露不规范,将直接导致银行受消费者信赖程度的降低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弱化。即使侥幸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把 有毒 产品卖给消费者,图了一时痛快,过后反而可能遭遇法律诉讼或负面舆情,徒增银行声誉风险,所谓 欲速而不达 。
由此,我们不禁要问,既然信息披露对银行业如此重要,为什么仍有不少机构对于产品和服务的信息 犹抱琵琶半遮面 呢?
细究原因,银行在打担心竞争对手 抄袭 的小算盘应该列为第一条。显而易见,一旦投资方向和比例等关键信息为竞争对手掌握,一款理财产品即使在短期之内还对消费者有吸引力,长期就很难立足了。与此同时,对关键信息遮遮掩掩,也便于简便地操控理财产品。我们看到,个别理财产品表面上回报率很高,实际却是让消费者承担更多风险,鲜有收益可言。
另外,一些销售人员本身对理财产品的了解也不充分。理财产品与金融创新密切相连,远比传统的存、贷、汇业务来得复杂,如果对金融知识缺乏系统、深入了解,加之后续培训没有跟上,面对消费者一再 刨根问底 ,销售人员恐怕也只能 爱莫能助 了。显而易见,强化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加强影子银行风险监管已经迫在眉睫。当然,这里面还有个讲究方式方法的问题。
比如,要明确什么才是合格、适度的信息披露。对于理财产品来说,信息披露的一般标准应当包括真实性、充分性、简易性和及时性等等。其中,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核心,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基础。
为此,需要银行客观陈述理财产品盈利的前提条件,特别是那些嵌入衍生结构、挂钩标的物等的理财产品。充分性,意味着信息披露应当贯穿产品和服务的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即不但需要银行加强对理财产品合同的说明,而且也要对其整个存续期运行情况以及到期收益作全程说明。
此外,简易性,要求银行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消费者面对格式合同如同陷入 云里雾里 。及时性,要求银行应争取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向消费者告知该披露的信息。
又比如,加强对行为失范的惩戒。尽管银行针对新出台的监管法规总是非常重视,但是时间一长,就保不定过去的问题又会重犯,有的甚至还会变本加厉。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应当重点整治 累犯 ,以儆效尤,全力避免 政策是有,实际无用 的现象,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
再比如,重视发挥社会中介的作用。须知,政府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还应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 鲶鱼效应 ,在对每家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能力、风险控制等作出公平公正的评价的同时,进一步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各类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力度,既帮助消费者去伪存真,防止欺诈行为,也推动商业银行诚信经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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