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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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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五、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亦称“双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物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的风险,在保险期限相同的情况下,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该保险标

五、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亦称“双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物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的风险,在保险期限相同的情况下,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该保险标的的价值。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保险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原则。在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人处获得双重赔偿,而是把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这便是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对重复保险分摊金额的计算,最常使用的方法是:“比例 分摊责任”。所谓比例分摊责任,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人按各自保险单中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六、近因原则

在保险理赔工作中,还有一项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近因原则,它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应否获得保险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

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可能是一个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两个或更多原因造成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可能是同时作用,也可能是连续作用或间断作用。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可能是承保风险,不保风险,也可能是除外风险等等。由于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而保险标的的损失与造成损失的原因之间又可能存在着各种不同关系,所以保险人必须对损失和损失原因之间的关系进行限制。保险人只承担以保单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这就是保险的近因原则。

保险赔偿的近因不一定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对损失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最主要的、最有影响的原因,亦即在结果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在实际业务之中,造成损失的原因往往不是一种,而是多种错综复杂的原因,因此区别损失的近因和远因就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

如果损失的发生没有被其他原因所介入而中断,这唯一的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它属保险单承保的风险,保险人对损失应予赔偿,反之则不赔。

(二)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险同时发生造成损失如果这些风险都是承保风险,则保险人负责赔偿;如果同时出现的风险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则当能够确定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责任的大小时,保险人只承担承保风险造成的那部分损失;当承保风险和非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能确定时,保险人对损失负责赔偿;如果同时出现的风险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当能确定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责任大小时,保险人只负责由承保风险造成的那部分损失;当承保风险和除外风险造成的损失不能划分清楚时,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三)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风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失这种情况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之前有两个以上的前因,而且每个前因都与后因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这种因果关系中,最前面的起因就是近因,如果它是属于承保的风险,保险人应对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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