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理赔条款约定“倾覆”可以赔付,但免责条款又约定 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不赔,南通市一建筑材料公司为车辆作业时侧翻造成的25万损失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6月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17日,南通某建筑材料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混凝土泵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80万附加不计免赔率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碰撞、倾覆、坠落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在责任免除中又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去年6月30日,驾驶员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一工地内操作车辆不慎,致车辆侧翻受损,事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险。公安机关出警,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因驾驶不慎,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认定案涉车辆损失为25.8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建筑材料公司将车辆送去维修,花去修理费25.82万元。为完成作业另租赁泵车一辆,租赁期限为三个月,租金合计15万元。为索赔,建筑材料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事故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吊运费,泵车租赁费合计42.02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是车辆使用中失去重心而造成的,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另查明,建筑材料公司在投保单 特别约定 栏及 投保人声明 下方加盖公司公章,且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以黑体字印刷,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条款对车辆 倾覆 的解释为 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因驾驶员驾驶不慎,导致车辆侧翻;同时根据法庭查明事实,当时车辆处于非行驶状态,车辆倾覆系作业过程中支撑的架子没有正确置放所致,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案涉事故非意外事故所致,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中 倾覆 之情形,且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建筑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建筑材料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保险人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案二审审判长刘琰介绍说,投保单 特别约定 及 投保人声明栏 载有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内容,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保险人以此证明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投保人建筑材料公司已在投保单 特别约定 栏及 投保人声明 下方加盖公司公章,表明保险公司已就保险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且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以黑体字印刷,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故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承载希望、放飞梦想!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