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可现实中,仍然有个别车主不买交强险。车主小李未购交强险,肇事后致人死亡,尽管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过错,但因他未为车购买交强险,只能独自买单,最终赔偿43万余元。高速路撞死人,负次要责任小李生活在金州农村,自己的小轿车只在附近邻村跑跑,很少到大连市内活动,农村道路车少人稀,很少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小李的私家车没有购买商业保险,也没有购买强制保险。
今年5月26日,小李去瓦房店办事,返回金州时,驾车上了高速公路,正好遇上文某违规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下车,横穿高速公路,准备取捷径回家。小李躲闪不及,一下子将文某撞倒,造成文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小李私家车没有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强制保险,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观察不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文某横穿高速公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今年8月份,文某的父亲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小李起诉到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小李赔偿损失。未购交强险,法院判赔43万小李感觉自己很冤,点很背。明明是文某横穿高速公路,按规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可自己的车没有按规定购买交强险,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在赔偿时,在交强险限额内,不按比例,赔偿文某的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对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优者优先的原则”,小李应当对文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小李赔偿文某父亲各种损失共计43万余元。接到判决后,尽管小李很上火,但他没有上诉。律师解读王金海律师说,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首先得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受害方,其余不足的,才按照事故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来分担。本案中,如果小李缴纳了交强险的话,第一部分的赔偿限额应该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可是由于他不按国家规定投保,那么这本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就转嫁到小李身上。由此可见,小李不是运气不好,也不是“点背”,而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为自己车辆缴纳机动车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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