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保险期内,李某驾车途中发生事故,右前轮胎爆死,滑行中导致轮胎高温引燃轮胎,造成公路和车辆受损,李某为此支付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款,并发生车辆修理费,两项费用共计16万元。
此后,李某就该16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害属于免责范围,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由于保单上的保险条款均以同一细小字体、字号和颜色印刷,对车辆“自燃免责”的条款没有特别标注,与其他条款在外观上难以区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有关“自燃免责”的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险合同中记载在哪些情况下不予理赔,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免责条款。
为了维护普通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的内容,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事实上少数保险公司往往偏重于招揽客户,却在签约时对免责条款不进行提示或提示不足,而且保单上所有条文都用同一大小的细小字体印刷,导致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了解不充分,保险事故发生后极易引起纠纷。建议保险公司在保单印刷方面采用黑体、加下划线等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突出提示,并做好营销业务人员的培训,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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