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自9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实施,从即日起,本市的各类用人单位可以开始为本单位的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同时,市社保中心确定了本市首批51家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昨日,市社保中心的有关工作人员对生育保险启动初期的有关费用结算和如何衔接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解读规定A职工生育费用如何支付? 据介绍,生育保险启动初期,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的,参保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解读规定B计生手术费用怎样结算?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前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解读规定C职工换单位生育费用咋办? 实施后,职工从未参保单位流动到已参保单位,在原单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转入新用人单位之日起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实施后,职工从已参保单位流动到未参保单位,转入新单位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转入新单位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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