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与摩托发生刮擦,轿车驾驶员当即约来朋友,围着摩托车驾驶员要1万元修理费,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近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上诉人张超(化名)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月29日14时,宣威人张超在驾驶朋友的一辆轿车时,与徐先生驾驶的两轮摩托发生刮擦。交通事故发生后,张超没有主动报警处理,而是邀约朋友赶来现场帮忙索要赔偿。几人到达后,对徐先生进行殴打,并言语威胁,强行索要车辆修理费1万元。
因惧怕,徐先生将随身携带的信用卡交给张超,从中取出现金4000元,又打电话让朋友向张超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2000元。期间,张超及同伙还将徐先生钱包内的55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3344元的手机抢走。 经鉴定,张超所驾车辆造成损失为1390元,徐先生为轻伤。事后,觉得实在冤枉的徐先生到公安部门报案。次日凌晨0时许,张超经车主电话联系,主动到曲靖市麒麟区南宁派出所接受审查。案后,张超与徐先生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获得了徐先生的书面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足以抑制受害人反抗的暴力、胁迫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曲靖检察机关指控抢劫罪名和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超参与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法庭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张超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徐先生驾驶的摩托刮擦张超驾驶的车辆,造成1390元的实际经济损失。案发虽有正当原由,但张超实际取得财物价值9894元,远远超出正常损失,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邀约他人实施了轻微暴力及言语恐吓威胁,使被害人害怕而交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定性不准,二审予以纠正。据此,法庭作出前述定性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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