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汕头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汕府[2002]120号)和《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汕府[2003)119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汕头经济特区2003至2004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基数: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2002年特区企业职工月人平工资670元为基数。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超过670元的300%(即2010元,)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670元(含申报个人所得税、薪金为零,下同)的,按670元计征社会保险费。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低于670元的75%即503元的,按503元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特区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1、养老保险:单位按17%,个人按8%;2、失业保险:单位按2%,个人按1%;3、工伤保险:单位按0.5%;4、生育保险:单位按0.5%;以上四个险种的综合征缴比例为29%。其中单位20%、个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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