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驾驶沒有车牌号证的驾驶机动车,后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亡,驾驶员王某、车子使用者穆某需付款七十万元的赔偿费,对于此事,穆某诉至人民法院规定保险公司担负相对赔付。
据统计,穆某的汽车保险限期从2007年12月4日0时起逐渐,但在2007年12月8日,安全事故产生时穆某车子仍未获得交通部门核发的行车牌证。
前不久,北京第二魏都区法院对本案审核做出裁定,评定保险公司不负责任,驳回申诉穆某诉请。
审判长庭后表明,在产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穆某全部的被商业保险车子未获得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核发的车牌,保险公司由此不一样意愿穆某赔付,合乎有关合同书承诺。王某安全驾驶无宣布牌证,又无临时性行驶牌证的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上路面行车,违背路面道路交通法,归属于违纪行为,因而驳回申诉了穆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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