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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 商业三者险拒赔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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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驾驶员持B2驾驶证安全驾驶形变大拖拉机,归属于驾驶证与准驾不符合。二审人民法院临沂市初级人民检察院最后适用了保险公司的认为,裁定宿迁市人保财险不担负商业保险承担责任。■案件介绍

  驾驶员持B2驾驶证安全驾驶形变大拖拉机,归属于驾驶证与准驾不符合。二审人民法院临沂市初级人民检察院最后适用了保险公司的认为,裁定宿迁市人保财险不担负商业保险承担责任。

  ■案件介绍

  2008年3月,受益人(买车人)史某为其全部的皖11/33271号变形大拖拉机在我国人保财险安徽省宿州市子公司购买保险了历时一年的强险和商业服务三者险等保险险种。2009年1月16日,史某聘请的驾驶员乔某安全驾驶被保险车在江苏睢宁县地区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1人负伤、三者资产损伤,交管部门评定驾驶员乔某负所有义务。史某在赔偿伤员损害后向宿迁市人保财险明确提出理赔。

  宿迁市人保财险索赔工作人员在审批理赔原材料时发觉,安全事故产生时,驾驶员乔某是持B2驾驶证安全驾驶形变大拖拉机,归属于驾驶证与准驾不符合。因而,告之其只有赔偿强险,对归属于商业服务三者险条文范畴内的45192.4元损害不可以赔付。期内,买车人史某和驾驶员乔某又填补出示一份山东苍山县农机车安全性工程监理站授予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待办事项凭据”,该凭据临时性替代大拖拉机驾驶证副证,有效期限为2009年1月6日至2009年1月20日,而本起安全事故保险理赔時间正好在“待办事项凭据”合理期内。对于“時间偶然”,索赔工作人员经用心审批,觉得乔某拥有的“待办事项凭据”有不真正行为,商业保险给予拒保。买车人史某不服气,于2010年7月,以宿迁市人保财险为被告向江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

  一审开庭审理期内,宿迁市人保财险对上诉人递交的“待办事项凭据”真实有效开展调研。经审判长愿意,宿迁市人保财险索赔工作人员前去山东省临沂苍山农机车单位开展调研,結果发觉乔某是在2009年4月6日报名参加某县农机局学习培训考試的,而出示的车辆行驶证“待办事项凭据”却提早了3个月。为明确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产生时不具备安全驾驶形变大拖拉机资质难题,宿迁市人保财险以枣庄市农用机械安全性工程监理站、枣庄市农牧业机械局等企业为被告提到行政诉讼法,规定撤消其授予给乔某的“待办事项凭据”。2011年5月6日,枣庄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0)临兰初字第122号行政判决书,裁定苍山县农机车安全性工程监理站于2009年1月6日为乔某授予的“待办事项凭据”个人行为违反规定;另外,枣庄市农用机械管理处出文撤消了该“待办事项凭据”。

  可是,一审人民法院却在评定驾驶员乔某拥有的“待办事项凭据”违反规定的前提条件下,以驾驶员乔某在安全事故产生时具备“具体的安全驾驶工作能力”和保险公司未执行确立表明责任为由,于2011年8月19日,裁定宿迁市人保财险赔付受益人史某45192.4元,并担负此案相关上诉费用。宿州市人保财险不服气明确提出上告,经临沂市初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最后适用了保险公司的认为。2012月8月31日,临沂市初级人民检察院裁定改判:撤消一审判决,宿迁市人保财险不担负商业保险承担责任。

  ■法理剖析

  《道交法》第19条要求:驾驶员理应依照驾驶证注明的准驾安全驾驶机动车。由此,商业服务三者险第六条要求“安全驾驶的被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与驾驶证准驾不符合的”,保险公司对导致的第三者损失赔偿义务不承担赔付。可是实践活动中常常产生驾驶员驾驶证与准驾不符合的实例,特别是在产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有的人民法院以社会发展稳控、未执行确立告之责任等为由不兼容该免责声明。尤其是农用三轮车、形变大拖拉机和别的社会发展车子所属农机车单位和公安机关交管局2个不一样部门管理制度,在驾驶员拥有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授予的驾驶证安全驾驶拖拉机时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假如拒保引起起诉,车险公司的拒保认为一般难以获得人民法院的适用。该类案子现阶段在适用法律上的异议关键集中化在下列三个层面。

  一是免责声明的合理化。有的审判长觉得,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签发驾驶证的规定一般高过农机车管理方法单位,拥有C证之上的驾驶证安全驾驶拖拉机,理应说具备相对的安全驾驶工作能力。也就是说,假如“高证低驾”就应该是容许的,因而,含糊要求驾驶证与准驾不符合也不具备合理化,因而,审判长能够依照《保险法》第19条相关要求,裁定该条文失效。

  二是驾驶证与准驾不符合是不是就评定为无照驾驶。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12月5日公布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中明确提出,安全驾驶与准驾不符合的车子在特性上理应归属于无照驾驶。中国保监会保监厅[2007]327号函回应吉林东丰县人民法院也觉得:在操作实务中,“未获得安全驾驶资质”包含具体安全驾驶与准驾不符合的车子。可是,所述2个单位文档法律认可层级不高,乃至连规章制度方面都谈不上,造成 不一样人民法院在了解和采纳层面有非常大差别。而且因为强险条文和商业服务三者险条文在免除责任要求层面也是有非常大差别,因而,不管从条文文意了解還是2个保险险种特性的差异考虑到,裁定結果都是有非常大不一样,一般觉得,安全驾驶与准驾不符合的车子肇事者的强险不可以拒保,但商业服务三者险理应能够拒保。

  三是是不是对免责声明尽到确立表明责任。《保险法》第17条要求“签订保险合同,选用保险公司出示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出示的投保单理应附格式条款”,“对保险合同免去保险公司义务的条文,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书时理应在投保单、保单或是别的商业保险凭据上做出足够造成被保险人留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文的內容以书面通知或是口头上方式向被保险人做出确立表明;未作提醒或是确立表明的,该条文不造成法律效力”。什么叫“确立表明”?最高法院调研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觉得:“‘确立表明’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上方式向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人就免责声明及其在其中的定义、內容以及法律法规不良影响等作出表述,以使被保险人一目了然该条文的真正含意和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因而在起诉操作实务中,有的人民法院以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出示格式条款,或是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名,车险公司不可以质证证实尽到确立表明责任,或是尽管出示了格式条款也是有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但沒有做到使被保险人一目了然该免责声明含意和法律法规不良影响的规定,最后仍裁定该免责声明失效。

  此外,就此案来讲,还有一个尤其特别注意的难题是不法直接证据法律效力难题。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相关证据规定,做为确定的直接证据最先理应具备合理合法,不具备合理合法的直接证据不可以做为确定的根据。此案受益人驾驶员根据蒙骗的方式获得“待办事项凭据”很显著不具备合理合法,保险投保企业根据行政诉讼法强词夺理促使发证机构最后撤消了该“待办事项凭据”。由此觉得,二审的裁定及原因是合理合法的和适度的。

  ■思索启发

  此案是相关驾驶证与准驾不符合,商业服务三者险拒保最后申诉成功的经典案例,车险公司申诉成功的过程十分艰辛。案子前后左右各自历经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历经近三年,宿迁市人保财险相关审理案件工作人员依次数次前去山东临沂市、苍山县及其江苏临沂市、睢宁县,在法庭上强词夺理。这也启迪大家,起诉案审遵照“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要明”的基本准则,在案子处理方式中,理应增加案子直接证据原材料的调研与核查幅度,强词夺理,最大限度维护保养企业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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