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详细介绍,依据2007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施行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义务强制性保险费率浮动暂行规定》(保监发[2007]52号)和2009年北京保险产业协会公布的《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服务保险费率浮动计划方案》(京保协发[2009]69号),机动车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利率浮动均采用从车标准解决,即交强险费率浮动与被商业保险车辆的路面道路交通事故状况挂勾,商业服务车险费率浮动与被商业保险车辆的保险理赔索赔频次挂勾。
据统计,新《保险法》自2009年执行后明文规定,被保物出让,买受人将承续商业保险权利和义务。接着,北京地区将这一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在车辆险义务出让上。北京保险产业协会制订的“汽车保险实务引导”强调,针对产权过户车辆,新汽车主帅全自动承续原保险单相对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再必须到车险公司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原买车人不会再对于此事保险单具有相对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代表着车辆的强险和商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也将一样转嫁到新买车人的身上,一旦先前车辆具备数次强险和商业保险保险理赔和索赔纪录,根据强险和商业保险利率浮动计划方案,新汽车主帅担负上调利率应当多交纳的保险费用。
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义务强制性保险费率浮动暂行规定》 要求,上一本年度产生2次及2次之上有义务路面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费率上调10%,上一本年度产生有义务公路交通意外事故,将上调30%。但是,上一本年度或持续很多年车辆未产生有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买车人将享有利率下幅10%-30%不一的特惠。
商业保险的利率浮动与此类似,与产生索赔频次立即有关,且浮动力度要超过交强险费率浮动。比如,上一年产生1-2次赔偿款,将按基本利率扣除保险费用,上一年沒有产生赔偿款,汽车保险保险费用享有8.半价,持续很多年沒有赔偿款纪录,最大可享有4折,而当上一年数次产生赔偿款最大将扣除基本利率三倍的保险费用,乃至会遭受商业保险拒保。
因而,北京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买车人,为了更好地维护保养本身利益,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关心车辆过去的索赔纪录,并立即登陆北京市车险理赔信息内容查询系统开展索赔查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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