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末,赤峰市敖汉旗住户王某选购了一辆家用小汽车,当日早上十一点左右许投缴了交强险保费,从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取得保险单后在去车辆管理所车辆上牌中途,不小心吹倒了一过路路人,经敖汉旗交警队评定,买车人王某担负关键义务。王某在自身赔付了受轻伤的过路路人后,寻找自己刚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规定索赔时,被保险公司回绝。原因是刚交了保险费用就产生安全事故,强险合同书还没有生效。王某感觉很诬陷,交了保险费用之后才出的事情如何也不赔呢?公安民警协助他细心科学研究了保单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觉王某投保时沒有问清晰商业保险法律效力限期,而每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单生效時间大多数是投保日的次日零时。文/本报讯记者 李彦萱
投保人能够对合同的效力承诺附标准或附限期
敖汉旗交警队大交警队焦金竺:买车人投保强险后,一般状况下,保单都是会注明生效時间为次日的零时。因而,在投保人当日购买交强险时许次日零时中间,便变成商业保险的空挡,即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用,保单也不会立刻生效,这段时间的风险性由投保人担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要求: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能够对合同的效力承诺附标准或是附限期。换句话说,保险公司能够承诺保险合同从次日零时生效,投保人还可以规定保险合同在投保时及时生效。在投保强险时,保险公司经办人员有责任向投保人确立表明限期,由投保人挑选是“及时生效”還是“附限期生效”。如保险公司经办人员不执行这一责任,则视作保险公司沒有执行表明责任,其相对风险性和义务应由保险公司担负。投保人在碰到该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可在理赔时往保险公司或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这一见解,以做到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目地。换句话说,王某有权利再度规定保险公司给与赔付或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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