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当在索赔前留意下列事宜:
1.被保险人索赔时,理应向保险公司出示保单、损失明细和别的必需的报关单证。
2.商业保险资产遭到保险条款范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依照其具体损失扣减合同书承诺的免赔后测算赔偿额度,但最大不超过保单分项目注明的保险金额。
3.商业保险资产遭到一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再次合理,但其保险金额相对降低。
4.产生保险条款范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方赔偿的,被保险人能够向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索赔。被保险人如向保险公司索赔,应自接到赔偿款之日起,向保险公司迁移对第三方代位索赔的支配权。在保险公司履行代位索赔支配权时,被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帮助,并向保险公司出示必需的文档及相关状况。
5.保险事故产生时,若有好几份保单对同一商业保险资产保险投保同一义务,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数的占比担负赔偿保障金的义务。
6.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期内为二年,自其了解或理应了解保险事故产生之日起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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