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中午,郝晓仁安全驾驶小汽车回家路上行车至新乡市大河大路八里铺村时,因接听电话在违章停车。后又想下车时通电话。郝晓仁下车未留意后才来人,結果刘明光安全驾驶的电动车撞到了汽车车门,现场导致刘明光负伤、彼此车子损伤的路面道路交通事故。
刘明光随后被送到新乡市三七一医院住院,在以后住院治疗的12天里共花去医疗费用4176.44元。刘明光住院治疗期内由其妻子保养。两平均属新乡市某生产厂员工。刘明光月平均工资1890元,其妻子月平均工资1580元。
2013年7月24日,新乡市派出所道路交通大队安全事故解决中队下发公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觉得郝晓仁担负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刘明光不担负事故责任划分。另查清:郝晓仁全部的小汽车在人保新乡市子公司投有强险,安全事故产生时尚潮流处于保险期间。因彼此就赔偿事项未达成协议,刘明光向法院起诉被告郝晓仁以及购买保险的车险公司,规定其赔偿各类损害总共9000元。
人民法院历经案件审理觉得,受害者遭到人身伤害是由被告开车门时没有尽到一定的留意而引起的。上诉人就诊医治开支的各类花费及误工费降低的收益,赔偿扣缴义务人理应给予赔偿。本次刘明光的财产损失包含:医疗费用4176.44元,住院治疗膳食补助金120元,误工756元,陪护费632元,差旅费200元。
由此,民事判决车险公司做为赔偿扣缴义务人赔偿刘明光本次交通出行所导致的各类损害总共588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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