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中,有很多买车人虽已投保机动车辆险却没法在产生保险事故后得到索赔,大部分是由于其对商业保险的了解存有误区,当期我为阅读者小结了下列保险案例,期待对众多买车人有一定的协助。
误区1、只需投保就能获赔付
2010年12月2日,姜蓉给自己的靓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为一年。2011年1月19日,姜蓉见春运期间来临,旅客暴增,遂想根据货物运输挣点外块,因此未通告车险公司而把车用以运营。没想到却在一个月后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人受伤,用去医疗费五万汪义。但她向车险公司理赔时,却被拒保。
汽车保险权威专家提醒
姜蓉的误区取决于“只需早已投保就能得到赔付。”
保险法第52条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商业保险标底的风险水平明显提升的,受益人理应依照合同书承诺立即通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能够依照合同书承诺提升保险费用或是终止合同。保险公司终止合同的,理应将已扣除的保险费用,依照合同书承诺扣减自保险条款逐渐生效日至合同终止之时止应收款的一部分后,退回投保人。受益人未执行前述要求的通告责任的,因商业保险标底的风险水平明显提升而产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担负赔付保障金的义务。”
姜蓉私自将非营运车辆做为营运车辆应用,属提升风险水平而未告之,也就只有自作自受。
误区2、只需安全事故确凿就能获赔付
杨芳为靓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有效期是2011年1月4日零时至2012年1月3日24时。2011年3月11日晚十一点左右许,杨芳开车在山区地带行车时,不小心撞上崖壁。可杨芳考虑到夜深人静时又在偏远山区地带,遂不曾举报即开车离去。没想到,过后车险公司回绝索赔6900汪义维修花费。
汽车保险权威专家提醒:杨芳的误区取决于“只需安全事故确凿就能得到赔付。”
保险法第21条要求:“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了解保险事故产生后,理应立即通告保险公司。有意或是因过失未立即通告,导致保险事故的特性、缘故和损害水平等基本相同的,保险公司对没法明确的一部分,不担负赔付或是计付保障金的义务,但保险公司根据别的方式早已立即了解或是理应立即了解保险事故产生的以外。”
具体情况中,司机离去当场的主观因素各有不同,但即便好似杨芳那般出自于便捷自身和别人,未立即举报而私自开车离去交通事故现场,造成 安全事故产生的缘故及特性没法查明的,只有自身担负损害。
误区3、只需损害真正就能获赔付
2011年3月27日,梁虹开车碰坏别人车辆后即向交警队和车险公司报了案。根据勘察,交警队觉得梁虹需承担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并扣留了梁虹的车辆。为尽早让交警队释放车辆,梁虹在另一方车辆并未维修的状况下,即两者之间议价,最终一次性交给另一方三万元。当梁虹凭另一方收条规定车险公司索赔时遭受回绝。
汽车保险权威专家提醒:梁虹的误区取决于“只需损害确凿就能得到赔付。”
保险法第22条要求:“保险事故产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或是计付保障金时,投保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理应向保险公司出示其所能出示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特性、缘故、损害水平等相关的证实和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强调:向法院起诉或是上诉理应附带相对的直接证据原材料。沒有直接证据或是直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方的客观事实认为的,由承担证明责任的被告方担负不好不良影响。
因而,假如梁虹不可以证实毁坏的构件、毁坏的水平、损害的尺寸,车险公司便有权利回绝仅按另一方出示的收条索赔。
误区4、只需有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就得管
2011年1月7日,郭琳与车险公司签署机动车保险合同书时,虽发觉议案中注明“如彼此产生异议,由诉讼单位开展裁定”,但仍未在乎,觉得如对裁定不服气,再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都不迟,遂未提出质疑。两月后,彼此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赔付产生矛盾,经仲裁裁决以后,郭琳因不服气而提到起诉,没想到却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汽车保险权威专家提醒:郭琳的误区取决于“只需发生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就务必得管。”
尽管,民诉法第26条要求:“因商业保险合同纠纷案提到的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或是商业保险担保物所在城市人民检察院所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也强调,如商业保险担保物是运载工具或是运送中的货品,由被告住所地或是运载工具注册登记地、运送到达站、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检察院所管。即一般状况下,郭琳有权利向所述相关法院起诉。可是仲裁法第5条要求:“被告方达到仲裁协议,一方位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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