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社保的缴纳又有新转变。山东烟台市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近期发布了《社会保险费申请缴纳管理规定》,对原有的要求开展了改动,“五项社会保险费推行统一征缴”、“新员工入职30天内企业须申缴个人社保”、“用人公司未全额交费可强制性划转”等好几个层面做出详尽要求,使员工利益获得最大限度的维护,该要求于11月1起宣布执行。
在征缴保险险种上,《规定》将原方法要求的养老服务、诊疗和下岗三项商业保险,扩张为养老服务、诊疗、下岗、工伤事故和生孕所有五项社保。
《规定》尤其确立了“五项社会保险费推行统一征缴”,代表着将来凡用人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五项个人社保务必另外缴纳。“这一举动将防止用人公司少缴漏缴个人社保新项目的状况。”工作员说。
另外,增加了社保申报事宜,对企业的申请责任进一步确立优化。注重用人公司理应自劳动力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并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社保登记的,由个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核准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的,个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可暂按该企业上个月交费金额的110%明确应交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条文,《规定》确立用人公司未准时全额代交社保的,个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应勒令其时限缴纳,并自欠交之日起按日另收0.5‰的税款滞纳金,用人公司不可规定员工担负税款滞纳金。
此外,对未准时全额交费的用人公司可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包含划转、扣留、竞拍等对策。个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应在查清欠交客观事实之日起五个工作中日内,传出社会保险费时限补交通告,勒令用人公司在接到通告后五个工作中日内补交,另外告之,贷款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社会保险法》解决。
《规定》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规定》提升了法律依据的內容:确立了个人社保经办人员组织及工作员渎职、失职的法律依据,用人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交费申请的法律依据,谎报职工薪酬或员工总数的法律依据,及其未准时全额交费的法律依据。国家人社部另外公布,2007年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缴纳管理方法暂行规定》宣布废除。
提醒:《社会保险费申请缴纳管理规定》的改动对五险的选购做出了确立的要求,进一步的确保了员工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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