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给车主带来过大的损失,私家车辆及营运车辆都会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来确保自身利益。对于私家车辆而言,最多只有人身损害赔偿及车损两项赔偿范围,但对于营运车辆而言,一场交通事故还会带来车辆的停运损失。那么,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也在保险合同的赔付范围内呢?1月6日,彭泽县人民法院马当法庭就宣判了这样一起诉请营运损失的交通事故案件,最终支持了车主的停运损失诉请。
2014年3月,王磊(本案被告)驾驶着中型自卸货车,在由彭泽县城往彭泽县黄岭三坂村天顺矿业行驶,途经彭泽县黄岭乡三坂村一组路段刹车时车辆侧滑,车头将公路右侧边的行人刮碰,车厢左后部与相向直行李进(本案原告)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行人受伤、原告李进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彭泽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王磊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和不计免赔险,在与伤者进行协商后,保险公司(本案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了12万元。接下来,在处理李进的车损时,双方发生了分歧,相争不下,诉上了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被告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已就此对原告进行了提示告知。原告李进的停运损失应由被告王磊赔偿。而被告王磊则坚持认为自己的营运车辆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自己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了停运损失,也属于车损的一部分;且自己在投保时根本没有收到上述免赔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被告王磊驾驶机动车的不当交通行为导致原告的车辆受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李进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损及施救费等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事故责任者王磊予以赔偿;又因被告王磊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超出保险范围以外的部分由被告王磊承担。经鉴定原告李进的车损为30000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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