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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为指定受益人保险金改由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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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法院: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意外伤害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案情原告肖红莲与被告张兰系婆媳关系。2008年6月11日,投保人王辉以刘强(肖红莲之子、张兰之夫)的

法院: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意外伤害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案情

原告肖红莲与被告张兰系婆媳关系。2008年6月11日,投保人王辉以刘强(肖红莲之子、张兰之夫)的名义,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未指定受益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最高额为5万元。2008年8月26日,刘强驾驶大货车在公路行驶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大客车相撞,致使刘强当场死亡。2009年8月16日,保险公司将该保险金五万元根据法定受益人的范围分为3份,也就是肖红莲、张兰及张兰之女各1份。

2009年8月28日,张兰在保险公司理赔委托书委托人一栏中以肖红莲的名义签了字,而后保险公司把保险金5万元打入张兰账户。肖红莲得知其份额内的保险金被张兰领取后,要求张兰返还保险金16666.67元被拒绝,无奈,将儿媳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断案

投保人王辉在为被保险人刘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时,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我国《继承法》第10条又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所以,肖红莲、张兰及其女儿作为刘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刘强死亡后取得的五万元保险金享有均等份额继承权。张兰没有合法根据占有肖红莲继承份额内的保险金,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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