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我知道,我可以告诉你整个过程。
16年的时候,李先生为其母亲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保额5万元的重疾险,今年年初的时候,李先生的母亲经医院确诊罹患左乳癌,进行了左乳切除手术。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称左乳癌是“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
1. 李先生不服保险公司的解释,认为癌症就应属于恶性肿瘤,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原位癌”不属于恶性肿瘤,不在保险范围内。私下协商无果,于是李先生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5万元。
2. 庭审中,保险公司继续辩称,合同中已明确载明“原位癌”不属于恶性肿瘤,不在保险范围内,其已对保险合同条款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李先生则表示业务员当时并未告知其“原位癌”不属于保险范围。业务员承认她之前并不知道什么是“原位癌”以及“原位癌”不属于恶性肿瘤。
3. 李先生代理律师表示,《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承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故合同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保险法》的规定判决,太保险公司支公司给付保险赔偿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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