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10月起,青岛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集中缴费期,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据悉,青岛市将为参保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该制度从2013年12月1日起实行。
10月份启动集中缴费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7年7月1日启动实施,是政府为保障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制度。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镇非从业人员,在校大学生及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六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为10月1日~ 12月31日,保险年度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大学生集中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保险年度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四市的集中缴费期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
中断参保将影响医保待遇
各类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通过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缴费参保,其他人员通过户籍所在街道保障中心登记参保。参保时须持居民医保卡、独生子女证明等相关证件,其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参保时持证明材料办理相关补助手续。
对滞后参保、中断参保的相关规定是: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后参保和中断参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负责人提醒相关人员及时参保续保。
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提高到300元
2014年度我市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5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1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30元。
据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外,市区财政部门还按年度进行补助,今年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的,属独生子女的中小学生和儿童,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增加补助。基金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居民医保待遇也有望进一步提高。调整财政补助及个人缴费标准的相关公文,市民可通过青岛政务网查询,也可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生服务热线12333了解参保有关事宜。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可以获得医保待遇等更多信息。
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一览
(一)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报销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5%。参保学生儿童报销比例达到80%~90%,如果是独生子女,报销比例大约在85%~95%之间。(三)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5%,在定点医院达到65%,但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2万元。(五)符合标准的参保居民在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护理费可以报销。长期医疗护理不设起付线,入住社区定点护理院接受长期护理,居家接受医疗照料发生的医疗护理费可报销96%;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可报销90%。(六)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参保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七)今年将为参保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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