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有关单证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2.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3.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
4.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
5.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或保证金等。
海关核准后,向经营登记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其货物进出口时,不能享受来料加工的优惠政策,应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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