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随后,根据此前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险行业协会起草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对外公开发布,对目前车险存在的14条不合理“霸王条款”进行了较多删除和修改。
改革明显在向消费者倾斜
新条款对饱受质疑的“高保低赔”问题进行了修改,规定承保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现行条款均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车损险存在明显“高保低赔”问题),车辆全损时理赔按保险金额计算,部分损失时理赔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对于“无责不赔”问题,新条款规定,无论车主自身是否有责任,都可以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与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可以说,《示范条款》弱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示范条款》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也被删除。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等等,这些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这些修改,丰富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费率改革推动价格市场化
与过去十年的规定不同,此次新规除了“高保低赔”、“不计免赔”等备受争议的条款有望获得规范,其余亮点也不容忽视。
对不同资质的公司规定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这是此次费率改革的关键之一。在深圳试点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近半年后,全国性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大幕开启,不过,这一次似乎要比深圳试点更加彻底。
据了解,现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是2007年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分为A、B、C三款,人保、平安和太保成了这三种条款的典型代表。这种费率制定方式使得保险公司的车险价格趋于一致。而新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确定条款费率。也就是说,部分资质较优的保险公司有了独立定价权。保监会称,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其条件为: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连续三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数达30万辆以上,以及其他条件。
一位保险行业分析师表示,费率改革推动车险价格市场化进程,有利于推动车险价格下调,保障消费者利益。不过,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通知》设定的门槛很高,尤其是“连续三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如果按此条件,符合自主制定费率的公司仅限于平安、太保等公司,而人保财险则因偿付能力未达标而不在此列。
千变万变服务为先
车险费率市场化历经了“先放、后收、再放”的曲折过程,而现在中国保监会对车险费率改革的思路,显然更趋合理和灵活性:先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一个行业参考条款,再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综合成本率(赔付率+费用率)确定费率,而符合条件的优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及盈利水平达到规定标准)仍可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
换言之,以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恶性竞争,在这次改革中可以有效避免。一方面,将费率与综合成本率、偿付能力挂钩,将抑制保险公司大打恶性价格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自身已品尝到恶性价格战带来的亏损后果,不会重蹈覆辙。
与此同时,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推行,使消费者拥有更多选择权,也让现有车险产品价格更加合理,有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可以相信,经过一番梳理和调整,客户既能享有灵活性费率的投保便利,同时又能得到不断延伸的理赔服务。与此同时,市场机制的特有规律还会对保险起到调节疏导作用,使自身的操作方式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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