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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亿万富翁相继自杀之谜 看保险条款中自杀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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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有钱就幸福?未必。5月23日,随着万昌科技董事长高庆昌的坠楼身亡,这个问题又被网友提了出来。他有钱,是亿万富豪,但是他选择了自杀。钱是身外之物这句话,现在对他而言真的变成了现实

    有钱就幸福?未必。5月23日,随着万昌科技董事长高庆昌的坠楼身亡,这个问题又被网友提了出来。他有钱,是亿万富豪,但是他选择了自杀。钱是身外之物这句话,现在对他而言真的变成了现实。他不差钱,自杀也不是因为经济纠纷和情感波澜,但血淋淋的事实已然发生。选择自杀的亿万富豪不止他一个。内因?外因?外人不得而知。近几年9名富豪相继自杀,照此下去,还有谁愿当富豪?

    5月23日凌晨,万昌科技董事长高庆昌坠楼身亡。金利斌、魏东……在最近几年里,记者统计发现,已先后有9名亿万富豪自杀,其背后问题引人深思。     身家亿万卷入大案     2008年4月29日,“资本大佬”魏东在其位于北京紫竹院附近的居所坠楼身亡,年仅41岁。魏东祖籍湖南湘西,拥有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早期曾任职财政部,后下海创业,于1994年成立北京涌金财经顾问公司,次年,北京涌金以2亿元注册资金在上海成立上海涌金实业公司,“涌金系”其后掌控多家上市公司,魏东身家更是超过数十亿。魏东自杀前后,坊间传闻其卷入“王益(原国开行副行长)案”,财富路径成谜。     与魏东案类似,2005年1月13日,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庆斌跳楼身亡,也被指卷入案件“高山(某银行行长,卷款6亿元外逃)案”。     多数陷入各类危机     2011年5月23日,刚上市仅3天的万昌科技,董事长高庆昌跳楼身亡。其死因,据家属称系患抑郁症,长期服药。但也有传闻称万昌科技上市与某些股权人有纠葛,以死“了结”。     其他自杀富豪,身亡前也身陷各类危机。如浙江台州商人珠光集团董事长卢立强今年5月20日被发现沉尸台州灵湖,调查发现其债务高达4.2亿;又如今年5月初包头富豪金利斌自焚,其身后尚欠12亿债务。     2005年1月7日,陕西金花集团副总裁徐凯在西安某酒店上吊自杀。与大部分自杀身亡的企业家不同,外界盛传徐凯的离世与企业经营无关彼时,金花集团发展平稳,资产雄厚。徐的自杀,更多是其个人生活问题所带来的压力。媒体报道称,徐一生有过3次婚姻,均以失败告终,频繁的感情危机对徐打击颇大。     折射富豪心理问题     专家分析指出,在收获巨大财富的时候,一些富豪往往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压力或来源于财富原罪即财富本身路径不明,涉嫌非法获得;或来源于经营压力,比如一些企业因扩张过猛而陷入债务危机;还有的则来源于家庭生活、健康状态、心理状态等各类问题。在已有媒体报道中,像“涌金系”魏东、万昌科技高庆昌等都被指死前有抑郁症状,有服药史。     专家指出,相关事件折射出“问题富豪”在财富、意志乃至生命方面的脆弱性,同时也引人深思:作为社会个体,人们应该怎样追求财富?在财富、生命、社会责任等价值选项上,人们应怎样取舍? 9名自杀富豪     魏东(涌金系掌门人)     高庆昌(山东万昌科技董事长)     卢立强(浙江珠光集团董事长)     乔金岭(前“河南首富”、黄河集团董事长)     张树鸿(广东利达玩具副董事长)     赵恩龙(山西鑫龙集团董事长)     徐凯(陕西金花集团副总裁)     赵庆斌(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投总经理)     裘祖贻(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解读保险条款中如何定义自杀赔偿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承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66条是关于自杀条款的规定,第67条是关于故意犯罪免赔的规定。本案的难点在于究竟应该适用第66条还是第67条?     现行《保险法》第66条、第67条有立法缺陷。     1.《保险法》第66条的立法缺陷     自杀的情形非常复杂,如本案畏罪自杀这种情况,还有被保险人自杀时没有行为能力,比如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自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等等。由于第66条没有对自杀进行定义或者进行列举,不可避免引发争议。     2.《保险法》第67条的立法缺陷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中的“故意犯罪”是引起争议的焦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结束后、法院判决之前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那么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说,是涉嫌犯罪,而不是犯罪。也就是说,《保险法》对犯罪的定义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的定义是不是同一概念?这是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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