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六级伤残当然属于工伤保险!
先来说个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一家公司好心给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却在保险理赔之后还是被员工家属告上法庭:
一家科技公司老板,为了给员工谋福利,为所有员工上了团体意外险。在保险期间内,一名员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意外身故。员工自己并没有任何的商业保险,幸好有公司给上的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很快对员工家属进行了赔偿。可身故员工家属在拿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又向老板提出了额外的赔偿要求。
为员工谋福利的老板不少,许多公司都给员工上了团体意外险、补充医疗险、商业重疾险等等,所谓幸福的员工享受着不同的幸福,而不幸的老板却在承受着员工的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
有人可能会说,没关系,我们员工都有五险一金,有工伤保险。可我们看看《工伤保险条例》,你会发现这样的规定: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后,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责任以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承担以下费用:
(1)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
(2)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又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
(5)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前3月工资;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社会保险缴费;
(7)五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遵循的原则是:工伤风险属于用人单位。设立工伤保险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部分风险,另一部分没有覆盖的,不管是否有明确规定,都应当由企业自行承担,实务中的案例也大多如此。
除了以上这些,职工发生工伤后进行治疗,工伤保险报销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在实际案例中,绝大部分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还有更严峻的,假如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不是正式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比如短期工、临时工等。这种情况下若受雇者发生工伤意外,没了工伤保险的保障,企业所面临的更是风险中的“核武器”。
所以,这个潜在风险是根植于企业需要用人的核心属性中的,除非你是“光杆司令”,否则每一个行走江湖的老板,都要面临着这样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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