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前,各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没有统一的疾病保障范围标准,完全由各保险公司制定和界定。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保险公司经常出售与其产品一样多的疾病。但是,投保人享有的保护权益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善。
例如,一些保险公司简单地将一种主要疾病分成几种。例如,有些产品会在本地区引入一些发病率很低的严重疾病,如疯牛病、埃博拉病毒等;例如,有些产品会在特定人群中向发病率相对较低的人群引入一些发病率较高的严重疾病,如公司为成年人群承保的重大疾病保险,包括发生在儿童身上的“脊髓灰质炎”等。
不仅在疾病类型上,2007年以前主要疾病保险的定义也存在差异,因此支付标准不统一,导致纠纷频发,客户权益难以保障。
2007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协会对25种常见大病作出了统一规范的声明,规定保险期间以成人阶段为主的大病保险产品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6种核心疾病,主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终末期肾病。还建议保险公司将另外19种严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所以现在每家公司的大病保险都包括这25种大病,其定义、顺序和赔偿标准都是完全一样的。
然而,绝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并不局限于这25种主要疾病,而是50种、60种甚至超过70种。那么,疾病种类越多越好?不一定。然而,可以肯定的是,疾病种类越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就越多。那么,如何应对疾病作为市场营销手段的现象呢?
事实上,癌症风险保费在主要疾病保险费中所占的比例通常低于80%。在实际的严重疾病风险索赔中,癌症索赔的比例大致相同。除心肌梗塞和中风外,严重疾病的索赔占80%-90%。保险业联会规定的25种主要疾病,几乎涵盖所有主要疾病,达98%至100%。因此,当重大疾病超过25种时,有多有少并不重要。我们应该更加关注产品本身和保险,而不是疾病的种类。
上述疾病只是成年期的一种主要疾病,不包括儿童和老年。脑膜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失明和耳聋是儿童最常见的严重疾病;老年人很难获得严重疾病的补偿,因为他们通常在达到严重疾病标准之前死于器官衰竭。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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