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跨省转出办理流程
[必备材料]
1、参保人本人办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由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转出人员向本局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向本局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本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无误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办理转移基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跨省转入办理流程
[必备材料]
1、参保人本人办理:出示身份证(或按需提供户籍证明);
2、由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工作人员查询参保人本地参保情况、户籍情况、人事调动情况,确认是否符合转入条件。
2、参保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办理转入。
3、工作人员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送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本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式附后),确认转移基金到账、金额无误后,进行参保人员转入信息登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接续。
省内转出办理流程
[必备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单位停保的单位出具委托证明)
3、新参保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省内)》、《养老保险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清单》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填写《省内基本养老保险转出申请表》,提供在新参保地(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省内)》和《养老保险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清单》。
2、工作人员审核:(1)人员身份是否符合省内转移条件;(2)两地是否存在重复缴费时段。符合条件又无重复缴费的,打印本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由参保人员核对是否缴费无误并无欠费,签名确认。
3、工作人员办理终止参保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信息表上如已包含转入地社保机构信息可省略此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一式两份)并盖章,将相关资料交给参保人,告知参保人到转入地社保机构进行个人账户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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