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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没收15岁男孩轻生:保险如何处理自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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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0月22日中午1时30分许,资阳城区沱江一桥下,一名15岁男孩跳江轻生刚被救起,就声称还要继续跳。孩子的父亲赶到现场后,并没马上将孩子扶下船,而是继续责备孩子。23日,孩子父

  10月22日中午1时30分许,资阳城区沱江一桥下,一名15岁男孩跳江轻生刚被救起,就声称还要继续跳。孩子的父亲赶到现场后,并没马上将孩子扶下船,而是继续责备孩子。23日,孩子父亲张伟(化名)对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说,儿子小明(化名)跳江是因为手机被没收,而这已是他第二次因为手机被没收要跳江轻生。事发后,母亲带着小明到成都外婆家散心,而小明称只愿在微信上与父亲交流。

  这起事件中的父母和孩子都是存在问题的,父母是教育方式存在问题,15岁的男孩本就是处在叛逆的青春阶段,父母的一些言语刺激很容易造成孩子过激的行为。孩子则是沉迷于手机不听从父母与老师的教育,初中生本就因以学习为主,沉迷手机其实很大程度上会毁了自己的一生。虽然学习并不是出人头第的唯一方式,但学习却是出人头第中最为简单的方式。像这种因为手机而自杀,是不可取的,就算是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会有很大程度上拒赔。下面小编就来说说自杀在保险中的相关情况。

  自杀在寿险中的处理方法。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和产品保险条款中的规定,自杀理赔可以分为投保2年内自杀和投保2年后自杀两类情况;

  在投保2年内自杀的情况中,又可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况;在投保2年后自杀的情况中,上述条款并没有明确说明。

  对于投保2年后自杀的情况,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和相关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仅限于保单有效性的争议,旨在禁止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欺诈、隐匿或重大误述而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保护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但该规则也有例外情况,在欺诈性冒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谋杀被保险人等情况下,即使争议期结束,保险公司也可提出抗辩。

  根据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即使过了抗辩期,如果被保险人被蓄意谋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可能不予赔付保险金,只返还现金价值,而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属于蓄意谋杀自己。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是有例外的,但是从目前的案例来看,2年后自杀在大多数情况仍会获得赔付,而多数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的情况也是通过免责条款来抗辩,例如故意从事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自杀为什么有的赔有的不赔

  我们以两个案例为对比,详细的介绍:被保险人自杀为什么有的赔有的不赔。

  案例一:2001年10月,司机姚某驾驶汽车时使用手机,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发生车祸,撞伤了两个行人。其中一个行人伤势严重,有生命危险。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事故现场勘察,认定姚某应负全部责任。姚某得知后,精神恍惚,到后来神志错乱不能自控。还没等事故善后处理完毕,就趁家人不备跳河自杀身亡。事后,姚某家人以姚某跳河前的种种行为表现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他生前曾去医院看病治疗以及医生在诊断书上所下结论的证明和其他必要单证,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最终保险公司给予了赔付。

  案例二:小章是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孩子,18岁那年,父亲给她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第二年,小章的男朋友忽然移情别恋,给了小章极大的打击。正在小章情绪低落的时候,她在学校的考试中也没能及格。于是,小章的情绪越发低落。在自己不能排解的情况下,小章选择了服毒自杀。她的这种选择给父母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保险公司也拒绝给予她的家人赔付。

  解读: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在上述两个案例中,被保险人自杀,都在保险合同成立未满两年的期间。那么,为什么一个赔了,一个没赔呢?

  这里就需要给“自杀”下一个定义。所谓自杀是与他杀相对而言的,是指自己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广义的自杀包括故意自杀和过失自杀,误食有毒物品、失足坠落、失足落水等引起的死亡属于过失自杀。一般情况下,人们不把过失自杀看作自杀,而当作意外事故来处理。只有故意自杀,才是保险合同中所说的自杀。

  构成故意自杀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

  知道了这一点,我们再回来分析上面的两个案例,在第一个案例中姚某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但他是在神志错乱,不能自控的情况下实施的这种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他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愿望,因此,保险公司给予了赔付。而在第二个案例中,小章不仅在行为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而且她当时神志正常,有强烈的求死愿望,因此,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但保险公司应退还小章父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总结:自杀在保险相关情况就是这些了,说实话小编是最讨厌自杀的,年纪轻轻的就因手机作出自杀的举动,真的是愧对自的父母。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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