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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公布】重庆公交坠江原因 危险驾驶罪保险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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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大巴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江中。2018年10月29日14时20分,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并综合接报警情况,

  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大巴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江中。2018年10月29日14时20分,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并综合接报警情况,初步核实失联人员15人(含公交车驾驶员1人)。

  10月31日0时50分,黑匣子打捞出水并交给当地公安部门。10月31日23时28分,重庆万州长江二桥坠江公交车被打捞出水。11月1日15时,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身份已全部确认,仍有2人失联。2018年11月2日,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视频现场】乘客和司机吵架、互殴全过程

  【有图有真相】乘客和司机互殴截图

  【律师说法】危险驾驶,乘客司机应该用遗产赔偿!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属于严重的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从刑事责任上讲,安理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解释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死亡的人,不能再审理并定罪量刑。但是从民事角度,如果其有遗产的话,其遗产应该首先用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就本案的司机的行为,郑传锴认为,司机如果把车停下来跟乘客互殴是涉嫌触犯了滋事类的罪名或者故意伤害罪,但在该起案件中,司机在开车途中和乘客争执甚至遭到了乘客殴打,首要的不是还手,因为他这时的身份不是普通公民,最重要是先要保证乘客安全然后再保证自己的安全,所以其行为涉嫌犯罪。

  至于后续赔偿问题的处理,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认为,作为死亡乘客的家属来说,法律提供了两条途径供选择,可以用来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首先,以运输合同为由,车内其他乘客家属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乘客买了票,上了公交车,就与公交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把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这个过程中发生人身、财物损失的,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因侵权为由,要求公交公司、发生互殴的乘客家属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发生互殴的公交司机与乘客的行为导致了其他乘客的人身伤害,损害了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人身权、生命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司机是职务行为,其责任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与公交司机发生互殴的乘客虽然去世了,但是她的家属应该在她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索赔】危险驾驶罪保险公司赔偿吗

  危险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往往以危险驾驶为由拒绝对伤者进行赔偿,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危险驾驶不赔”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少“交强险拒赔醉驾”诉讼中,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危险驾驶相关案例一】检察官说法: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2012年6月15日,酒后的王明开车和李东驾驶的驾校小客车发生碰撞。经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血液酒精含量分析后,王明系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王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东受伤住院治疗,医疗费加上小客车各项损失合计3万多元。

  王明的车于2012年3月31日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3月31日24时止。2013年10月14日,检察机关以王明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驾校和李东向保险公司及王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是有人认为王明是醉驾,保险公司会不会因此拒绝赔偿李东和驾校的损失?

  检察官说法: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驾校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连春霞:本案中,刑事部分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没有争议。对于争议的民事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王明系醉酒驾驶,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时也在保险期限内,故第三人李东所受的人身损害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王明主张追偿权,追偿的诉讼时效期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而本案中驾校车辆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驾校。

  【危险驾驶相关案例二】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2012年8月2日晚10时许,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城区光武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一电线杆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右颞骨骨折。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夜间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自行车驾驶人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间,李某向王某垫付56500元医药费。由于在事故中受伤身体遗留神经功能障碍,王某要求肇事司机李某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125043元。可保险公司称,李某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王某将李某及其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除去李某已向王某垫付了56500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赔偿款46200元。

  采访中,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对醉驾者的行为买单,就是纵容醉驾,结合此案,卧龙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张丰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醉酒等行为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虽然驾驶人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基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利向侵权人即肇事者主张追偿权,并且驾驶人的刑事责任依然不能逃脱,今年卧龙区法院对于因醉酒驾驶而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80余件。

  【小编说法】对于危险驾驶罪,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小编说了不算。如果赔偿,是否是在纵容犯罪?这个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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