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滁州公积金中心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十六条内容,涉及市民最为关心的首套房认定、公积金贷款等问题。
“首套”认定标准放宽改善型购房比照首套房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相比于非首套房,居民在购买首套房时可以在缴纳契税等方面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而本次出台《意见》的第一条,即是对于在滁购买首套房认定标准给予了放宽,有利于居民购房改善住房条件。
《意见》出台后,我市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将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家庭自建房、福利房(含房改房和集资建房)等房屋均不算作首套房,已拥有自建房等房屋的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时可按首套房执行。
此外,该条也提到,我市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平均水平,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也可比照首套房执行。据悉,我市上年度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35.3平方米,低于此水平的再购房可按首套房计算。
连缴3月可申贷款直系亲属互用公积金
对于我市居民颇为关注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问题,《意见》也有涉及。首先,我市将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不仅要督促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依法缴存,还要鼓励进城农民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让更多居民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除扩大缴存面,《意见》也提到要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条件。即日起,我市居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自愿补齐6个月的,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缴存人员在购买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不仅可以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还可以使用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进一步降低居民的购房还款压力。
提示:2016年滁州公积金政策是怎样的?首先是放宽了“首套”认定标准,家庭人居住房面积低于35.3平方米的,再次购房可按首套房计算;然后是放宽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条件,缴满3个月并自愿补齐6个月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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