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张家界凤凰古城发生一起殴打事件,被打的人是一名环卫工。由于路人的狗狗随地小便,这名环卫工对它进行驱赶,惹怒狗主人,于是受到狗主人的棍棒殴打,晕倒在地。那么,环卫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怎么索赔呢?
12月3日,湖南张家界的凤凰古城内发生一件路人殴打环卫工的事件。一直到环卫工晕倒在地,两名打人者才停手。12月5日,警方发布通报,称违法嫌疑人江某和唐某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行政拘留七日,并处300元罚款的处罚。
打人者为一男一女,疑似夫妻俩人。从视频上看,两人年龄颇大,男子有点儿光头,穿着一身黑,脚上是一双运动鞋。女子长发,烫染过,穿着一件粉色的长款大衣配打底裤,脚上也是一双运动鞋。
事情起因源于两人在遛狗途中,未制止宠物狗随地排便。此事被环卫工发现后,提醒两人,同时将试图将宠物狗赶走,不让其在道路上排便。然而,环卫工的行为却激怒了这两人,认为环卫工打了自己宠物狗。
双方争执后,发生了冲突。其中男子将环卫工拽住,束缚住她的手脚。然后女子就手持一根棍子不断在环卫工的身上、头上抽打。路人劝阻,两人置若罔闻,一直没有停手。一直到环卫工被打晕在地,两人才停下了手。
12月5日,凤凰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经调查,当天在沱江镇万寿宫路段,违法嫌疑人江某(女,52岁,凤凰县木江坪人)和唐某(男,50岁,凤凰县木江坪人),因所养宠物狗乱排便被负责该路段的环卫工人刘某驱逐而产生口角,继而江某和唐某两人打伤刘某。江某和唐某两人也对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环卫工被人打晕,如果导致伤残,就是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可以按意外伤害赔付;但是,如果是因头晕倒导致伤残,由于是内部疾病造成的,原则上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打人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民事赔偿责任。打人者应该赔偿被打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行政责任。如果被打者的伤情在轻伤以下的,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视情况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如果被打者的伤情在轻伤以上的,则根据《刑法》的规定,打人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环卫工被打,可以向打人者索赔相关费用,如果打晕导致重伤,还可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