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根据陕西省政府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的通知,咸阳市医保中心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整了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水平。
“本次调整涉及参保居民的是个人缴费水平的调整。”咸阳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2017年度起,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个人缴费标准不再分档,个人均缴纳160元/年,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个人缴纳标准相应调整为100元/年。
城镇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0-18周岁)个人缴费标准由50元/年调整为90元/年,其中,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标准相应调整为80元/年。
除此之外,2016年咸阳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元。调整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负担标准为:中央财政300元,省财政84元,市财政14.7元,区县财政41.3元。
提示:咸阳调整了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元。另外,从2017年度起,该市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医保缴纳标准是160元,低保对象是100元,学生调整为9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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